工傷的申請所需材料和程序相對而言是比較繁瑣的,程序的復雜了些,但是這是職工的一直生活保障,在工作中受傷既能減輕家庭負擔也能得到相應的補償,所以按照有關的規定提供材料,保障我們的基本權利。今天小編繼續給大家講講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工傷認定決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的政策、法規的規定,確定職工受傷或者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范圍,是否符合工傷的基本條件的書面決定。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是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到工傷保險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過程中,由醫院記載的有關工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據此審查工傷職工的傷情是否處于穩定狀態,能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什么是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是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其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生變化,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復查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對其進行鑒定,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如何理解勞動能力鑒定兩級終局制?工傷保險申報與認定流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對該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勞動能力鑒定中設立兩級鑒定的形式,主要是給申請人提供再次鑒定的救濟渠道。因為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有可能會出現鑒定的有失公允或者申請人主觀認為鑒定的結論不客觀公正的情況,給申請人提供再次鑒定的機會,不僅體現了勞動能力鑒定從程序上的科學性,也體現了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公正性。
如果申請人超過了15日才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以超過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同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是不可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