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職場,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個人的社會保險繳納問題。
我記得10年前在武漢剛畢業那會,大家伙關心的是,能有份工作先養活自己,至于是否包吃住,是否有購買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幾乎沒有人關注過。從第三份工作開始,所服務的企業開始主動提出為我們購買社保,再過了一年,又主動提出為我們購買住房公積金。才知道,原來工作的兩家企業都沒有按照規范主動給員工繳納社保,也慢慢知道購買社保對自己的好處。
現在大家所提的“五險一金”指的是社會保險的五個險種和住房公積金。五險分別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最新的文件指出,“五險一金”是企業應盡的社會義務,具有強制性。其中社保五險也是員工個人應盡的社會義務。
我了解的很多中小、微小企業或工商個體戶目前很多都沒有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有的老板對社會保險知道一個大概的概念,但是具體是如何操作,以及社保真正的內涵和意義,卻不為所知。對住房公積金的了解更是知之甚少。也有一些企業主或老板提出來,我們的員工自己不愿意購買社保,主動提出要放棄購買社保,我們也沒辦法。私下里簽訂一份員工主動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書。但現實發生的案例證明,一旦職工以后反悔提出讓企業購買社保并補繳之前所欠下的社保,企業拿出那張當初簽訂的協議,一樣是徒勞的。這就涉及到一個企業制度的擬定與當下法律之間的前后關系。也就是,任何企業制度的擬定和出臺必須以國家當下法律為前提,不能有觸犯法律的條款。比如五險一金,勞動法規定,給員工購買五險一金是企業應盡的社會義務,是強制性的。那么,后面與員工簽訂的任何私下約定或協議都已經是無效的。所以,當發生員工反悔,訴訟企業,勞動仲裁舉證時,企業肯定是敗訴的。還有的企業為了節省錢,主動引導員工放棄購買社保,以額外的現金補助方式直接發放給員工,并簽訂一些類似上述協議約定等內容,企業也一樣面臨風險。最規范的操作,應該是員工一進入公司,就對其進行勞動法規的指引與宣導培訓,告知員工購買社保對員工的好處,比如,連續繳滿15年后,到退休年齡可以領取一筆可觀的退休養老金。工作期間如果出現生病、工傷,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報銷。失業了可以領取失業金,生育子女可以報銷生育津貼等好處。 如果趕上社保申報前入職,一般是從職工入職后的第一個月起開始申報繳納。如員工入職時,已經過了社保申報期,就順延至下個月申報起繳。